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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章 印尼华族的正治地位


狮城著名华人问题专家廖建裕说:“独立前,印尼原住民民族主义者的注意力集中在荷兰殖民者身上,华人此时尚未成为他们的主要目标。独立后,印尼民族主义确立了以下目标:1是建立1个现代印尼民族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族群整合成为1个新的印尼民族;2是获得经济独立。”正是在这1民族整合创建1个新的印尼民族和争取经济独立的过程中,印尼国内的正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印尼华族的正治地位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印尼独立以后,由于入籍问题印尼华侨社会开始分化为华侨和华人。

荷印殖民时期,殖民当局实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的国籍归化政策,规定在印尼出生的外侨及其子女都属归化之列,但2战前印尼华侨归化人藉者不多。

印尼独立后,曾先后制定了几部国籍法,具体到苏佳诺时代有1946年、1954年和1958年等3部国籍法。根据这几部国籍法,印尼官方的国籍政策可分为主动制和被动制两种。被动制国籍法是指外侨若在印尼官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向有关部门登记,即表明已选择了印尼籍。主动制是指外侨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备齐各种必要的证件向印尼有关部门选择国籍。

印尼独立初期,新官府在华侨入籍问题上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被动制原则,基本欢迎华侨归化。1945年9月,苏佳诺在会见著名华裔人土柯全寿和洪渊源时表示:“新生的印尼官府已采纳出生地主义作为国籍法的原则。因此,在印尼出生的所有华人,即曾经是荷兰属民的所有华人,以及他们的子女都可依法获得印尼国藉。”同年11月1日印尼官府发布的《印尼共/和/國宣言》声明:“我们不仇视外来民族……我们将实现我们独立主权,制定国籍法,使亚洲侨民后裔和欧洲侨民后裔尽快地成为真正的印尼人,成为印尼的爱国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这1宣言表明了印尼官府对当地出生的华侨加入印尼国籍所持的积极态度。

1946年4月10日,印尼大统领苏佳诺签署颁布了《印尼籍民与居民法令》(1946年第3号令),采取了方便印尼华侨入籍的被动制国籍政策。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巳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表明自己的态度(指不愿加入印尼籍,或表示他已加入外国籍),就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

这种入籍办法手续简便,进1步表明印尼政府欢迎华侨加入印尼籍。但是,蒋光头所代表的国民官府却通过其驻雅加达代表,表示不同意采用被动制的原则,认为主动制原则更皿煮。然而,大多数华裔却同意被动制原则,因为实行被动制,他们便可享有和原住民1样同等的地位,而如果采用主动制,在选籍以前他们便属于外侨,只有当他们决定选择印尼籍时,他们才能成为印尼公民,或被称作“新印尼公民”。不过,印尼官府仍然坚持其原来的主张,认为他们有权确定谁是它的公民,有权规定入籍手续。同时,为了表明印尼官府不想使华裔处于无法拒绝印尼国籍的受强制地位,经过印尼中x央x国x民委员会执委会的同意,将选籍的考虑期限又从原来的两年,再延长两年。

印尼官府之所以坚持被动制,是因为被动制将有利于减少印尼的外侨人数。

总的来说,当时住在印尼共x和x国管辖区的华侨支持此公民法,而且1些华侨正治活动家早已与印尼共x和x国1道合作工作,但是大部分华侨仍采取观望态度,因为他们住的城市几乎都还掌握在荷蘭殖民者手中,他们忙于保护自己的生命、住房和财产。印尼内阁總理在1次讲话中说:“我们已经宣布他们是印尼共x和x国公民,对那些刚到印尼来居住的华夏侨民,我们应该以友好国家的侨民来对待。”

1949年荷蘭与印尼共x和x国签订了圆桌会议协定,再次肯定被动制的国籍法,并规定人籍的期限从1949年12月27日延至1951年12月27日。除了重申上述规定之外,又规定非出生于印尼的华侨,如果侨居印尼5年以上者,亦可申请加入印尼籍。

1950年8月15日,统1的印尼共x和x国成立。当天,印尼官府颁布新的国籍法,再次重申“被动制”国籍法的合法性,并规定,凡符合入印尼籍条件,但又不愿意加入印尼国籍,而恩意选择保留华夏国籍的华侨称为“办理脱籍”者,凡办理脱籍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证件。若不具备充足的证件,不得办理脱籍。据统计,自该法实施到1954年,依被动制入印尼籍的约占华侨总数的30拒绝入印尼藉者约占70%。当时印尼外侨事务局估计华侨有300万人,入印尼籍的有90万人,保留华夏国籍者有210万人。

造成在“被动制”下入印尼籍者只占总数30%的状况,主要原因是新华夏成立后,她的国际地位大大提高,印尼又是和新华夏最早建交的东南亚国家之1,影响所及,大多数华侨以保图华夏国籍为荣,国家认同观念仍多倾向于华夏。

印尼是第1个与新华夏建交的东盟国家,自1953年11月两国签订了第1个贸易协定以后,两国经贸关系发展迅速。1954年到1959年,中印(尼)的双边贸易从738万美元增加到1.29亿笑元,增长16.5倍。50年代下半期,华夏从印尼的进口曾几次领先,超过马来亚、新狮城、安南等东盟国家。60年代上半期,华夏与印尼的双边贸易处于6000万至1亿美元之间。1965年华夏在印尼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达到11%,成为印尼第2大贸易伙伴。

但是,值得1提的是在苏佳诺执政印尼后期,华侨华人经济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反而是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和破坏,主要原因是苏佳诺希冀通过扶持原住民来重新掌控印尼国的经济命脉,可惜苏佳诺执政团队实施的政策让印尼国的经济出现长期停滞!

在1957年之前,苏佳诺对于印尼国内的华人华侨还算是保持着基本的包容态度,就连印尼执政队5里的其他掌权者也是没有表现出对华人华侨的极大敌意;然而,当霉国的势力重新降临在东南亚地区后,印尼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更是发生了多次武装暴动。

1958年4月,时任印尼6軍参谋长的纳素迪安发布命令,禁止发行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字母或非印尼地方字母及印尼地方语言的报刊,“目的为阻止某1方面人士利用印尼社会感到生疏的文字,通过报章杂志危害印尼的安全”。违例者将被处以监禁1年或罚款1万盾。在此禁令影响下,除军方特许的《华侨新闻》外,其余华文报刊均被停止发行。

同年5月23日,纳素迪安发布修正令,认为考虑到需要向外侨宣传国策,允许外侨报刊发行,但须经印尼中x央x战时掌权者批准并发给准字,这就是从舆论领域来限制包括华侨在内的印尼外籍侨民进1步参与到印尼的政坛!

从1958年起,印尼官府开始逐渐限制华侨社会的民族文化,尤其在民族主义情绪高涨时期,这种限制就更为严厉,而且有的地方表现得更为突出。如雅加达、棉兰、苏拉威西、巨港等地方官府从1958年至1961年先后发出通告,禁止进口、销售华文书刊,不准悬挂华文招牌,街道名称要改为印尼文,等等。尽管这样,由于这1时期各种禁令时紧时松,或有令不行,因而华文书刊照样在印尼境内流通,华文招牌仍随处可见。印尼官府还于1961年须布了法令,外裔印尼籍民可以故换印尼姓名,但同样在各地推行不力。

从1945年至1957年期间,由于印尼官府采取宽容政策,因而华侨社团发展迅速,如战后初期雅加达的华侨社团不过56十个,不久迅速发展至200个左右。其他地方的华侨社团也有很大的发展。但自1958年开始,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195810月,印尼官方公布1958年第2号关于禁止与印尼无外交关系之“外国”侨民设立各种组织的法令,宣布取缔部分受台岛当局支持的华侨社团,规定违抗者将处以6年监禁。同年又颂布第40号大统领令,宣布禁止外侨开展正治活动。

此外,印尼官府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为由,在限制华人入境的同时,对已在印尼定居的华侨实行1些限制并加强管理的措施,以及限制华侨的居留与旅行。

说实话,沈万福本人是非常不乐意接见林韶良的,只因林韶良在本质上是属于印尼官方的红顶商人,可偏偏林韶良在借助印尼华侨社会的力量来实现了阶级突破后,却是选择了与印尼官府“同流合污”——当林韶良了解到印尼官方针对印尼境内的华侨制定的禁令,并没有选择与印尼华侨社会1同反对或者是抗议那些强加在头上的不合理禁令,反而是1门心思地为印尼官方——准确地说,林韶良是为印尼的掌权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以此来换取自己在经济领域的特权——这种行为不能说是错的,但也不为沈万福所谅解与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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